利剑行动:石峰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案
【案情简介】
2023年以来,石峰区多部门联合行动持续开展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行动,对一级水源保护地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整治一级饮用水源区域垂钓、游泳及破坏隔离护栏设施等非法行为;2023年9月7日晚,执法人员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邓某正在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游泳行为。
【查处情况】
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止邓某的违法行为,并处罚金200元。
【启示意义】
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地的问题,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地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配套共同发力,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