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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株洲市某回收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更新时间:2024-09-06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省环保督察检查组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某回收公司进行现场时发现,该单位现场提供的环评文件与验收资料中载明的环评批复文号不一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为应付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擅自用编辑软件对环评文件的批复文号、可接收汽车项目类别以及批复时间分别进行了修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4-4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后,我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3.25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达到自身赢利的目的,擅自修改环评内容,增加可接收汽车项目,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却未加强,存在对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不良影响。通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环评质量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企业和直接负责人员实施“双罚”,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