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茶陵县汇民塑料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茶陵县思聪街道老虎山附近建设了一个塑料厂,不知道这个厂有没有环保相关手续"的投诉后,立即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投诉的为茶陵县汇民塑料厂,在思聪街道思聪村建设了一个塑料破损生产项目,包括厂棚、破碎生产线、废水收集池等,检查时正在试生产,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塑料厂大门和破损生产线
【查处情况】
该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确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塑料厂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同时,为保障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避免该塑料厂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和湖南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和《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致函至茶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同国网茶陵供电公司,于6月25日对茶陵县汇民塑料厂采取限电措施。
【启示意义】
本案中,涉事塑料厂建设者、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心存侥幸,认为"简单的塑料破碎生产"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违规违法擅自建设生产线并试生产。反映出涉事塑料厂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金矿",通过群众反映线索,进一步扫除监管盲区,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群众环境满意度。
环保、发改、电力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汇聚全民守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和合力,共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凝心聚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