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茶陵县勇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在茶陵县严塘镇尧市花木村干坳金子仙饮用水源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茶陵县勇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清污采砂,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茶陵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茶陵县勇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罚款3.92万元。
【启示意义】
依法打击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既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关乎周边百姓的饮用水源安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