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荷塘区张彐山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情况检测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牌照为8D597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排放限值的违法事实,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机械牌号为8D5979的非道路移动叉车为张彐山所有。
【查处情况】
张彐山生产作业时使用尾气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彐山处罚款5000元。
【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加强管理,确保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其自身物理属性,具有可移动的特点,在使用时间和地点上也更加灵活,也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局将持续强化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管理和监督抽测,提升执法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