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株洲市格斯特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到株洲格斯特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了新项目火焰喷涂项目和荧光无损检测项目,现场并未生产,立即下达现场监察文书要求该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4年6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办理火焰喷涂项目和荧光无损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经查实,该单位实际投资额为91.8万元,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表1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147万元,并责令其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进行火焰喷涂项目和荧光无损检测项目生产。
【启示意义】
违法事实和总投资额认定是关键。在认定当事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方面,证据收集充分,认定正确。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罚款幅度合法合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生态环境局官网予以信息公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多次对企业进行督促完善环保手续,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是企业置若罔闻、屡教不高,那就必须严厉打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