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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人员被处罚案

更新时间:2024-11-13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大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潘志平正在大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垂钓,经了解,潘志平虽然看到了保护区内设置的多个禁止垂钓、游泳等标识标牌,但其没有引起重视,抱有侥幸心理仍然进行垂钓。

【查处情况】

潘志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以及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罚款200元。

【启示意义】

依法打击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既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关乎百姓的饮用水源安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垂钓等休闲活动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市民来到河流水库钓鱼,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因此生态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劝导和普法宣传,另一方面要依从严查处,杜绝违规垂钓行为发生,全力以赴做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