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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宋美能垂钓案

更新时间:2024-11-13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5月10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响石岭派出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宋美能正在二、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

【查处情况】

宋美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宋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人民币。

【启示意义】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钓鱼、游泳,是为了防止水体污染,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为了辖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2023年以来,石峰区开展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行动,区河长办联动响石岭街道、生态环境石峰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石峰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工作台账,对一级水源保护地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整治一级饮用水源区域垂钓、游泳、破坏隔离护栏设施等非法行为;利用萤石云视频智能监控App实时掌控湘江一级水源保护地情况,及时通过语音广播系统劝离垂钓人员,切实防范解决了辖区饮用水源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