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聂桂明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响石岭派出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聂桂明正在二、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
【查处情况】
聂桂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对聂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人民币。
【启示意义】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钓鱼、游泳,是为了防止水体污染,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为了辖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市民朋友注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垂钓和游泳,禁止破坏隔离网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