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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0-26 作者: 字体:

关于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08-06 17:04:00 作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函〔2014〕369号



 

 

 

 

 

关于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我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市州要抓紧时机、加快进度申报成立排污权交易机构;暂时没有正式机构的市州要设立内设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各市州至少安排3名以上专职人员;同时督促县区环保局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尽快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湘江流域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98 号)的规定,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期完成2014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其余六个市州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起正式开始征收有偿使用费。

三、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市场交易。各市州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从现在开始,湘江流域八市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和全省火电、钢铁类建设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一律通过市场交易购买。2015年开始,在全省所有工业类项目全面实施。

四、切实做好富余排污权指标的收集储备工作。各市州要根据企业的减排结果,结合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认真清理各企业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及时收录入库;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权益,积极指导企业转让富余指标。同时,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做好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回购储备工作。

五、不断加强试点研究和政策创新。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从价格机制、工作机制、指标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市场交易方式等方面,积极开展试点研究和政策创新,不断积累成功经验。

六、其他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送本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

2、请各市州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报送辖区内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汇总表(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

3、请湘江流域8市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和市场交易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4)。

以上各项资料,请报送至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联系人:瞿畏,联系电话:0731-85698175。

附件:1、排污权交易工作联系人名单

      2、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汇总表

      3、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汇总表

4、排污权市场交易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