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缴纳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函
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1月1日通过初始分配获得809吨化学需氧量、100吨氨氮、3789吨二氧化硫和1286吨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经查实,你单位于2013年12月前分两次缴纳了上述数量的化学需氧量与二氧化硫2011年-2015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一直未缴后续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你单位应当于2017年12月20日前缴纳2014年-2017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3020540元,应当于2018年9月19日前缴纳2018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227070元,至今已缴0元,合计欠缴4247610元,违反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 ,将欠缴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肆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汇缴至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1903 2083 2902 4902 290;开户银行:工行株洲黄河路支行。)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逾期拒不缴纳,我局将视同你单位放弃上述排污权指标。
特此函告。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函件送达回执
文件名称 | 《关于限期缴纳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函》 |
送达单位 | 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送达地点 | 株洲市石峰区 |
收文单位(盖章) | |
收 件 人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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