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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茶陵东阳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更新时间:2017-10-26 作者: 字体:

关于对茶陵东阳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来源: 时间:2016-03-21 11:44:00 作者:

株环辐许决[2016]010号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茶陵东阳医院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茶陵东阳医院:

你院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院必须依法按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联系人: 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