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茶陵县人民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关于对茶陵县人民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来源: 时间:2017-03-17 13:05:00 作者:
株环辐许决[2017]001号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茶陵县人民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茶陵县人民医院: 你院向我局提出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重新申领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院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