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0-12 11:16:00 作者:
各县市、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环函〔2016〕414号)文件要求,兹定于今年10月至明年6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制定《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株洲市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名单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1: 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放射源安全管理,彻底消除潜在的辐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环函〔2016〕4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市放射源现状,对使用放射源的核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放射源的安全现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从而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的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9、《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0、《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1、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 株洲市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四、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失控、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包括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参加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市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承担。 组 长:胡方林 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廖伟庚 市环保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 成 员:市环保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市环境监察支队、信息中心负责人,各县市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销售、使用各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市环保局重点督查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10月15日前) 市环保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做好专项行动准备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通知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单位自查(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自查统计表(格式见附表1)和自查报告。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作为下一阶段检查重点。 (三)第三阶段:全面排查(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28日) 根据上一阶段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结合前一阶段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情况,全面实施具体检查方案,对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 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辖区内检查的情况书面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全市检查的情况汇总书面上报省环保厅。 (四)第四阶段:接受抽查(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市环保局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组对全市检查行动完成情况和检查效果进行抽查。 (五)第六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6月1日至6月20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总结报告及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表2)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6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发挥优良作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境保护部“二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实施细则”等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工作应尽量结合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例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监督执法,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行动整个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逐个进行彻底清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深入排查辐射安全隐患,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市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