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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总结

更新时间:2017-10-2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总结

  

来源: 时间:2017-05-06 11:05:00 作者:

  

  按照省厅下发的《湖南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督查方案》(湘环函【2017】80号)的要求,我局开展了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督查,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环函〔2016〕414号)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开展了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为确保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2016年10月12日,我局成立了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胡方林同志担任,成员为局办公室、法宣科、监察支队、信息中心及各县市区分管负责人,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内所有从事销售、使用各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同时,制定了《株洲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株环办【2016】102号),下发至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安排,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单位自查、全面排查、接受抽查、分析总结等六个环节的工作。
  二)全面摸清底数,行动不留死角
  通过全面排查,目前我市在省环保厅审批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14家,即:荷塘区2家,芦淞区3家,天元区2家,石峰区2家,醴陵市1家,攸县3家,炎陵县1家。其中,攸县长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攸县梅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4家单位的放射源长期闲置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我市放射源安全,我局认真工作,努力协调,在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大力支持和县区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下,2016年底,由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监督站对攸县长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放射源进行了规范收贮,并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2017年2月份,又对株洲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的放射源进行了规范收贮,并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另外,对攸县梅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的闲置放射源规范收贮工作,我局也在积极协调,并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因此,目前我市通过省环保厅审批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12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三)强化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的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我局在专项行动的整个过程中,切实做到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涉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逐个进行了彻底清查,全面深入排查了放射源安全隐患,并成功规范收贮了2家核技术利用单位的闲置放射源。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动全市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确保放射源环境安全。
  二、核与辐射监管能力情况
  (一)省环保厅配发的辐射监管监测仪器、设备与车辆使用情况
  我局设立辐射环境监督站及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以来,省环保厅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扶助,配发了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和车辆。仪器设备工具的配发可分两个阶段:一是2015年前配发了便携式α、β表面沾污仪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测仪1台,激光测距仪1台,射频辐射监测仪1台,录音笔1支,数码相机1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以及各类辐射防护用品等,同时,还配发了车辆1台。二是2016年又配发了投影仪1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移动硬盘2个,联想笔记本2台,数字照相机2台。目前,车辆由局定为“公务用车”统一使用,其它仪器设备工具由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统一保存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使用。
  (二)辐射监管机构人员设置与配备情况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环函【2003】36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市编办下发了《关于同意设立株洲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批复》(株编办【2005】3号),正式成立局为局下属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8名,实际人数3人。
  2010年11月,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我市编办再次下发了《关于撤销市固体废物管理站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通知》(株编办【2010】173号),其职责划入市环保局机关,正式成立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3人,主要工作职能为承担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2015年12月,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1人。
  市辖五县(市)、云龙示范区、四个分局环保部门未单独设立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能归口相关污染防治管理股室。
  (三)市州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掌握情况,快速做出决策,降低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2015年1月,我局委托湖南省核工业二三○所编制了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五县市、云龙示范区和四个分局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此外,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多次参加了省厅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展示会。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到位。虽然近年来强化了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摸清了放射源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底数,确保了放射源环境安全。但由于省厅审核放射源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购买新的放射源时,取消了到市环保部门备案的条件,有时又未向市环保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加强监管,从而使市环保部门难以做到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二)宣传贯彻工作相对滞后。虽然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以及放射源遗失、失控的危害性宣传还相对滞后,宣传力度相对较小。
  (三)市州基层部门力量薄弱。虽然市州一级环保部门都设立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但极大部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专业知识缺乏,同时,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存在监督管理相互推诿现象。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