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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炎陵民康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行政决定

更新时间:2017-10-2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炎陵民康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行政决定
  炎陵民康医院:
  你医院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院必须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联系人: 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