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炎陵民康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行政决定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炎陵民康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行政决定
炎陵民康医院:
你医院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院必须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联系人: 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