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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株洲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更新时间:2015-02-12 作者: 字体:

  2015年度株洲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来源: 时间:2015-02-12 15:48:00 作者:


各县市环保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抓好全市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察、监测工作,现将全市2015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察 
  (一)职责分工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直管企业的环境监察和对县市区环境监察的业务指导;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直管企业外的市区其它企业的环境监察;各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环境监察。 
  (二)日常监察对象 
  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日常监管重点企业见附件1、附件2;各县市环保局日常监管重点企业见附件3。 
  (三)监察情况报送形式和时间要求 
  市区重点污染源的监察情况实行半年报制。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于7月10日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监察情况纸质材料盖章后报局污防科(减排监察任务另行下达)。各县市重点污染源的监察情况同样采取半年报制,在7月10日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监察情况纸质材料盖章后报局污防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涉重金属企业的监察应在每季后5日前将监察记录报市重金属办(污染防治科)。 
  (四)要求 
  1.环境监察内容和笔录按有关规定执行;支队、各分局片区环境监察人员应积极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开展监督性监测采样工作,做好环境现场监察记录,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时,应立即下达行政处罚文书。 
  2.如遇枯水期或其它特殊情况,另行下达环境监察任务。 
  3.对已停产的企业要做好相关记录(法律文书)。 
  4.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要督促企业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各地要结合环境隐患大排查的要求,对辖区企业原辅材料的堆存、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尤其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原料的企业。 
  二、环境监测 
  (一)职责分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对市区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监测,对各县市重点污染源抽测并指导监测,完成国家总站、省站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各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二)监测单位、因子和频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附件1、附件2中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监测。各县市环保局对照附件3中的单位,制定监测方案,下达监测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参照市重点源和国家标准确定。对涉重金属企业,要求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其他排污单位各县市自行确定。 
  (三)监测结果报送内容、形式和时间 
  1.上报监测数据内容: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数据。 
  2.报送形式与时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季后10日前将上季度纸质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盖章后报我局污防科、总量科,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如有超标数据,以快报形式立即上报;各县市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实行季报制,季后10日前各县市环境监测站将盖章后的上季度纸质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报我局污防科、总量科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科。涉重金属企业的监测数据要在每季度过后10日前将数据和监测报告盖章后报市重金属办。 
  (四)要求 
  1.如遇枯水期或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下达监测任务。 
  2.对已停产的企业要做好相关记录。 
  三、企业相关要求 
  1.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2.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环保设施确需拆除、闲置或停运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上报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临时停运报告应注明预计停运时间及临时应急措施,到期要按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视同擅自停运,环保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3.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与监测,对拒绝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重点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监控表 
  2.一般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监控表 
  3.县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录表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株环发1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