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芦淞区枫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行政决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行政决定
芦淞区枫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中心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许可延续,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中心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联系人: 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