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公司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在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网站http://rr.mep.gov.cn/rsmsreq,上传年度评估报告。
联系人: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