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株环辐许决【2018】4号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
你院向我局提出的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院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院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并在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网站http://rr.mep.gov.cn/rsmsreq,上传年度评估报告。
联系人: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