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湖南三和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株环辐许决【2018】01号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湖南三和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湖南三和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要求你公司必须依法按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审查和备案, 并在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网站http://rr.mep.gov.cn/rsmsreq,上传年度评估报告。
联系人: 李兰
联系电话:28682665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