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2019年度核与辐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合法安全受控运行,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日至12月10日。
二、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环评审批、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执行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主要检查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指示灯、防误操作装置、意外照射防护、安全指示标志等运行与维护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文件、应急预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台账(体检报告)、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台账、年度评估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等情况。
4、《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数据完善维护情况:主要检查信息漏填漏报、误填误报等情况。
5、过往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整改到位、整改报告上传系统及视情形依法进行后续处理情况。
三、相关要求
1、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辖区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市局协同配合。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年;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与被检单位在监督检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表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被检单位形成整改报告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市局负责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3、对涉访涉诉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通信基站,原则上以辖区内环保部门为主进行处理,并在监督检查时列为重点对象。
4、加强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利用多平台科普宣传核安全文化,树立公众核安全意识。
5、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上报局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附件:1、株洲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表
2、株洲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考评表
3、各县(市)区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