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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公示
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2868266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茶陵县火田镇鼓石村 |
建设单位 | 茶陵县中宇纸业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概况 | 技改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092型造纸机(双网单缸)2台,1760型瓦楞纸机(多缸多网)1台;新增2台2880型造纸机(单网10缸)生产纸机2条;新增设1台3200型造纸机(多网多缸)生产纸机1条。原有厂区(生产车间、锅炉房、制浆车间、办公楼、食堂及员工宿舍、材料库、成品车间)除污水处理设施(600m2)全部拆除,同时在原有厂区范围内进行重新建设,项目用地由由原有占地面积10亩(6666.7m2)维持不变。新建厂房占地面积4000m2、新建宿舍楼占地面积120m2、新建锅炉房占地面积300m2、新建办公楼占地面积500m2。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占地面积800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次技改工程经现场踏勘,厂区从收到整改要求起开始进行技改厂区,目前施工期基本已经结束,环境影响将不复存在。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 1、水环境: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软水制备及锅炉排污产生的清净下水混合一同进入处理能力为10t/d“A2O”工艺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后排入项目西侧茶水;生产废水处理能力800t/d 的“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好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可达《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茶水。综上,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对纳污水体的影响不明显。 2、大气环境:本次技改后,项目生物质锅炉由原薪材改为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其燃料含硫量为0.043%,其燃烧效率和热量利用率比薪柴较高,同时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产生量也较薪柴低,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锅炉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大于99.9%)处理后经35m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将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生活能源,液化气为清洁能源,燃烧产生的污染物NO2、SO2、烟尘量很小,排放浓度很低;厨房设有油烟风机,燃料燃烧废气经风机收集排至房屋外,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3、噪声:本次技改后,本项目主要噪声源均设在封闭的厂房内。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消声、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均能够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设置1处20m2固废暂存间,并对本项目生产时产生的一般固废按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储存至一定量后进行合理处置。危废设置1处10m2危废暂存库存储。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建设暂存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因此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三、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项目技改后,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物均得到削减,有利于地表水水质的改善,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设置排污口区域的规定;项目技改后所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其余废气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项目技改后的环境噪声维持现状,对敏感点影响不大。因此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四、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线可行,建设单位只要严格遵守“三同时”管理制度。完成各项手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评价所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本项目的建设可行。 五、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次环评调查共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22份,包括个人20份,团体2份,回收率100%,表明评价区域公众对项目比较关心,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较强。回收的调查表中100%同意该项目的建设,无人反对本项目的建设。认为只要建设单位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做到达标排放,控制环境污染,则持支持的态度。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0731-28682662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