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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4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更新时间:2021-04-09 作者: 字体:

20213月31日4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株环评[2021]11

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200吨吡唑解草酯建设项目

株环评[2021]11号


2

株环评[2021]12

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

金盆金矿日处理100吨金矿釆选工程变更

株环评[2021]12号


3

株环评[2021]13

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0t/a乙螨唑建设项目

株环评[2021]13号


4

株环评[2021]14

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500t/a杀虫单扩建项目

株环评[2021]14号


5

株环评[2021]15

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洁驰环保水泥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项目

株环评[2021]15号


6

株环评[2021]16

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醴陵市小横江矿区铁石尖矿段金矿300t/d采选项目

株环评[2021]16号


7

株环评辐表[2021]2

株洲市气象局

湖南株洲茶陵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

株环评辐表[2021]2号


本公示自20214920214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